永乐大中一口咬定对方违约 三方面问题大PK
来源:家电网 HEA.CN 时间:200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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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约官司”前,永乐、大中互相指称对方违约。记者归纳,双方的分歧主要在该不该解约,以及双方解约是否需要仲裁、永乐与大中当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股权置换主体是否存在等三个方面,且看两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该不该解约
大中:不与对手合作
永乐与国美洽谈合并且一步步变为现实,使大中与永乐的合作,演变为大中与其最主要的竞争对手———国美的合作,这不是大中的初衷、更非双方的合作目的。所以,5月中旬获知永乐国美洽谈合并后,大中从6月中旬开始,一直都在与永乐协商解除战略合作协议。
更重要的是,随着国美收购永乐基本定局、永乐退市,这份协议将可能由国美永乐合并后的新公司执行,这意味着,大中将丧失独立自主、掌握企业自身命运的权力,在规定时间内被迫并入国美集团。这违背企业间合作最基本的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于情不容、于理不容、于法不容,大中坚决不接受。
大中坚持解约在先,根本目的,就是要获得自愿、公平的企业生存发展的宽松环境。
永乐:合作初衷未变
永乐和大中在4月19日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其本身就是为了更好地发展中国家电行业,整合这个行业,促进行业朝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这一初衷至今未变。
同时,永乐是一个守信用重承诺的企业,对于自己所签订的协议,本着负责任的态度来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
解约是否需要仲裁
大中:不需仲裁
大中与永乐《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约主体是上海永乐,但在本质上,上海永乐与中国永乐是一体的,因为中国永乐并没有实际业务,上海永乐的业务内容即是中国永乐的全部业务内容。依法解约的依据是随着中国永乐的退市,永乐承诺的以中国永乐股票(HK.0503)与大中完成股权置换已无法兑现,导致协议无法执行。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由于永乐违约在先,大中电器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上海永乐收到解除通知后,合同即被解除,无需通过仲裁机构,更与永乐的态度无关。
当然,如上海永乐对此存在异议,有权通过相关法律程序确认解除协议的效力,提起反诉。
永乐:需要仲裁
认为大中所提出的解约要求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本身是一种违约行为。任何未经仲裁机构或其他法律机构的裁定或判决所作出的解约行为,不仅无效,更是一种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按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目前永乐对大中电器解除合同的效力存在异议,将通过仲裁确认大中解除合同行为的效力,若仲裁裁决大中电器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则《战略合作协议》仍为一项对双方合法有效并有约束力的协议。
永乐与大中股权置换主体是否存在?
大中:永乐已“消失”
《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约主体是上海永乐,但在本质上,上海永乐与中国永乐是一体的,因为中国永乐并没有实际业务,上海永乐的业务内容即是中国永乐的全部业务内容。但与国美合并后,永乐已是国美的全资子公司。
依法解约的依据是永乐的所作所为已使合作目的无法实现,同时,随着国美完成对永乐完成要约收购,中国永乐随即退市,永乐承诺的以中国永乐股票(HK.0503)与大中完成股权置换已无法兑现,导致协议无法执行。
永乐:经营主体仍在
上海永乐为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主体地位不会因为国美并购永乐而发生任何变化,也不会因此丧失履行《战略合作协议》的能力。其次,永乐和大中在《战略合作协议》中约定,双方有权通过自己的关联公司行使或履行协议。因此,即使国美与永乐合并,一样具备履行合约的能力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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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电器称永乐接受国美收购构成违约在先
据大中方面介绍,已向上海永乐电器发送正式函件通知对方解除合作协议,同时也已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大中电器认为在上海永乐违约在先、致使双方《战略合作协议》无法履行的前提下,大中电器只需书面通知上海永乐,双方合同即被依法解除,且不影响大中电器对上海永乐违约责任的追究。
今年4月19日,大中电器与上海永乐宣布战略合作,双方以股权置换的方式进行资本合作。但7月25日,上海永乐的母公司中国永乐在香港联交所发布公告,宣布将接受国美电器的要约收购。10月17日,此要约收购建议获得永乐95%股东的接纳。
大中电器总经理宋红认为,永乐的这一做法,不仅使永乐集团包括上海永乐丧失其经营主体地位变为国美电器的子公司,使合作主体发生质的变化,而且使大中与永乐的合作,演变为大中与其最主要的竞争者——国美电器的合作,有悖于合作的初衷。更重要的是,随着永乐接受国美的要约收购,中国永乐的退市已成定局,永乐承诺的以中国永乐股票与大中进行资本层面股权置换已无法兑现。永乐集团接受要约收购的一系列行为及后果,已直接构成对《战略合作协议》的违约,最终导致双方合作中止。(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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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首席战略顾问楼申光指陈晓屡变脸言而无信
2006年10月23日,大中电器在京宣布,已于10月18日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鉴于永乐的违约行为,要求永乐承担违约责任,没收此前永乐支付给大中的1.5亿元定金。据悉,大中已于10月17日向上海永乐电器发送正式函件,书面通知对方依法解除双方于2006年4月19日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
在发布会现场,大中电器首席战略顾问楼申光作为双方合作的见证者,向媒体详述了大中电器与永乐合并前后的详细内幕。以下是楼申光发言实录:
楼申光:对于大中和永乐合作的内幕,我先介绍两点,第一点是大中公司和张大中先生本人对资本运营的基本考虑,大中公司成立20多年以来,主要是业务的长期稳定发展,在资本运营上基本没有涉足。从2005年下半年到今年上半年,遇到这方面的新课题,除永乐之外,包括国美在内的国内外的同类企业,分别主动上门找到大中公司,希望与大中公司进行资本层面的合作,并购也好,资本合作也好。
大中面临这个新课题后,请我来做顾问,大中基本的想法,资本运作的基本要求,基本的考虑是什么?经过讨论,我把张大中本人的想法概括一下,就是大中资本运作的三要素:第一个要素是企业价值要得到公平合理的体现。这个好理解,一个发展了20几年的企业,在北京家电零售业居领先地位的这样一个龙头企业,企业价值怎样去体现?怎样确认它?
第二个要素是大中电器品牌的延续和发展。大中电器是北京市的知名品牌,任何一个企业家对自己企业的品牌都有一种特殊的感情,张大中先生对大中电器这个品牌,除了一般企业家的特殊感情之外,还多了一点点因素,那就是大中电器的品牌和他自己的姓名是一致的,可能珍惜的程度会更多。大中电器这个品牌如何延续发展?大中电器把这作为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第三个要素是大中电器员工队伍的稳定与发展。大中电器的员工队伍人数众多,而且其中很多员工投身大中电器20年以上,甚至有很多老员工对企业有一种很深厚的感情,对企业有很高的奉献精神,作为企业的领头人,张大中先生很珍惜企业员工对企业的这种感情和这种奉献。所以,他考虑企业要跟别人合作,他员工的稳定与发展作为了三要素之一明确提出来。
所以,企业价值,企业品牌,员工队伍是我们在考虑资本运作的时候要把握的三个重要因素。
第二个背景是为何选择永乐来合并。在永乐之前,有多家同类企业找大中希望合并,但是大中最终选择永乐进行合并。我觉得概括出来有两个原因,第一是跟永乐原来有一定的合作基础,从“中永通泰”到青岛、西安永乐、大中的合资店及一些局部地区的合作,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了初步的、朴素的信任,张大中本人也将陈晓视为朋友,一个多年的朋友,很看重和陈晓之间的情谊。所以在3月下旬,陈晓先生派下属向大中正式提出进行全方面的战略合作的建议以及合作思路之后,大中经过慎重考虑,欣然同意。战略协议(简称4.19协议)包括了哪些实质性的内容呢?大家从公告以及媒体的报道能了解到,这个协议从内容上,第一块是业务,第二块是合并。我想讲的实质性的内容是我们在谈判过程中间,就两个公司之间达成一个重大的共识,共识主要是两条,一点是大中和永乐的合并,今后新公司将是一个什么样的模式?双方达成的共识,可以概括为“一个平台,两个总部”,一个平台就是,包括永乐在香港的上市公司,把这个上市公司作为一个平台,两个总部,一个是北方总部,是以北京大中为主的经营总部,另一个是以上海永乐为主的南方业务的经营总部,这样一种合并之后的模式,企业架构满足了大中在资本运营方面的第二、第三个基本要求,延续稳定发展企业品牌,同时稳定发展员工的队伍,换句话说,在这样一种合并模式下,大中公司不仅能够保住原有的市场份额,还能在原有市场份额上继续扩大,这种精神在4.19协议里面明确体现为京津地区永乐公司归大中管理。为什么京津地区要归大中管理呢?并不是因为永乐没有自己的管理人员,而是刚才所说的为未来搭架一种管理模式,为两个总部作一个起步。同时大中也把南方的某些店面交给永乐。业务合作约定统一采购、商品运输、店面开发管理等合作内容,但是,背后达成的共识是“一个平台两个总部”作为未来合并的一种模式。这是在业务层面。
第二个核心内容是两个企业的合并。首先为合并定性,是什么合并?协议里明确规定了是资本合并。资本合并是什么概念?不是谁买谁。是两个公司的资本融合在一起,大中公司,张大中先生把持有的大中公司的股权100%的让给永乐,那永乐给张大中先生什么呢?双方约定给永乐公司的股票,我给你股权,你给我股票,这就是股权置换,达成一种资本合作。
协议中间对怎么确定企业价值也规定,按照大中公司的盈利水平,结合永乐上市公司的市盈率确定大中公司的估值,虽然这个战略合作协议没有将未来的框架以及细节明确地写出来,因为很多东西要在两个公司签订正式的合并协议时再来一条一条地定。以上两点是双方在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时所达成的共识。按照这个框架去合并,双方均感比较满意。
但是,协议签订后好景不长。仅仅过了不到一个月,情况就发生了转机,这将是我介绍的第二个方面,叫做战略合作协议解约的谈判过程。解约问题的提出在6 月初,4.19协议签订后大约六周的时间后提出这个协议要重新考虑。为什么呢?就是4.19协议签订后,4月19日永乐在香港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张大中先生也出席了,对外宣布战略合作。5月以后,大中公司拿到了定金。5月中旬,陈晓先生到了北京,提出来说“大中,咱们一块找国美去坐坐。”大中也欣然同意。
跟国美一坐就发现,怎么跟我们想得不一样呢?怎么坐就变成我们两家跟国美谈合并了?那时候,一开始我们感到很震惊!因意外而震惊!我跟张大中说,我跟上市公司接触的也比较多,但是我第一次碰到一家上市公司上市仅仅不到半年就跟另外一家上市公司谈合并!这家上市公司上市之前业绩很好啊!上市时募集了十几亿的资金阿!正是要发展壮大自己的时候啊!怎么突然就要合并了?!
震惊过后,随着情况的了解,逐渐变成了理解。永乐要做自然有它自己的考虑,有它自己的需求。这个情况,我们了解了以后,我们只能说是理解,对永乐的这种做法一个是理解,一个是尊重,人家有自己的需求啊。它要跟国美合并,我们很尊重。陈晓这时候提出来了,大中,咱们是不是一块跟国美合并啊?张大中先生一开始觉得一块跟国美并的事情没考虑过,也不是绝对不能考虑,中国的企业并在一起也可能力量更强啊。一开始没有完全拒绝。但是后来冷静下来一想,和国美合并跟永乐合并是完全两种不同的问题啊,国美是一个全国性的公司,我跟国美如果要谈合并的话,在北京我们两家是竞争对手啊!大中开一个店,国美就要在旁边开一个店,重叠很大。如果合并的话,这样一来,北京是打国美的品牌,还是打大中的品牌?双品牌怎么能在一个地区长期运作?而且大中的管理总部在北京,国美在北京也有管理总部,员工队伍的稳定发展怎么考虑?就是刚才提到的3要素的后面两个问题。和永乐合并的话,这些问题可迎刃而解。和国美合并的话就会遇到一些问题。所以考虑到这些问题,涉及的面比较广,不是说我们表个态,说合并就合了。
经过大概半个月的考虑,6月初告诉永乐,如果你要和国美合并就去合,我们不能跟着你。你也不能要求我,捆绑着我一起去跟国美合并。我跟国美并不并那是我个人的事情,所以我们在6月上旬就明确提出来了,跟国美并不并那是以后大中自己的事情。从6月初到9月下旬,解约的和谈进行了4个月,4个月很有戏剧性。两个月是一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是黑白反差分明,反差非常鲜明。6月初提出解约,到7月中旬,大中不断地向永乐表达解约的意思,多次就解约的问题提出很多方案。永乐都是一个态度:同意和解。但是,时间问题。要等和国美合并完成后再和解,现在正在和国美谈合并呢,希望不要公司和大中解约受影响,因为公司需要公告啊,是不是股价会受影响啊,跟国美的谈判中会增加一些不稳定的因素。对人家这个要求,张大中先生的态度是,朋友有求于我,我怎么办呢?同意,没事,你谈吧。你谈完了,咱俩解除。陈晓表示,没问题,还信不过我嘛,这么多年的朋友了,谈完就跟你解除。这期间,经双方老板同意并指示,由双方的财务顾问共同起草了解除合作协议的补充约定。既当时媒体报道的所谓“秘密解约”。这是7月底之前。
大中就一直等着,等人家好事做完了再说。7月25日,两家联合公告一发,那时候大中声明表示战略合作协议有待重新协商。到8月4号,大中给永乐发了一个函,说解除协议吧,都是承诺好的啊。转机就出现在这了,这个函发过去之后,对方一个变脸——不能解约!!!大中你无权单方面解约!!!马上就是一个 180度的转弯,转的我们是晕头转向!!!怎么回事?怎么就言而无信啊?!怎么谈好的事情,突然就变卦了呢?!不理解!很不理解!!而且有点愤怒了。
再谈吧,又有很多次谈判。对方讲了很多理由,一个最主要的理由——我跟国美的合并现在是“订婚”,还没“结婚”呢,还没给我结果呢,还有很多变数,这时候不能跟你解约。又抛出一个时间,什么时候解约呢?10月吧。我们10月份就出结果了。就是10月17号看结果了。我们觉得这事不对啊,一定出问题了! 8月份的时候其实就发“订婚”消息了,就能解了,怎么这时候还不能解呢?为什么非到10月份呢?那时候生米煮成熟饭了,到那时候再解,到那时候你还有权利吗?!并给别人了,你丧失了主权了啊!!!那时候你说话还管用吗?!
尽管我们不理解,有点愤怒,但是我们还是很理智,给他发了一个律师函,只要解除,就还你们1.5亿,不追究你的违约责任,但是如果你还是不想解除,还是非要拿着4.19协议把我捆进国美的话,那咱们就仲裁。仲裁我就要追究你的违约责任。我觉得这个态度是很理智的,也是很通情达理的。
这么个态度表完以后呢,对方又来谈来了。说大中你又没和国美谈,你怎么就知道你两家不能并呢?国美可能给你条件很好啊!国美确实也说过这样的话啊!可以加几个亿啊!我们的关键不是加价的问题,我不是卖企业啊,如果我是卖企业,你给20个亿,他给25亿,那行,我给他了。不是那么回事,我跟你签协议的时候,我还有三个要素呢,我大中考虑的是企业价值,我的企业品牌,我的员工队伍呢,这不是一两句话可以和国美说的清的。你现在非要让我跟国美谈,这要讲信用的。我跟国美谈,谈不成怎么办,我还要履行4.19协议,第一是我的时间限制,到明年4月底之前,我必须要谈成,谈不成我就违约啦!要罚我1.5亿,这是一个概念。国美跟你的情况不一样。我们能不能谈成,我们不知道啊。而且我带着这么一个“枷锁”,带着这么一个“套”去谈,是不是我的心理上感觉是“城下之盟”啊?!我怎么觉得有一种不平等的感觉啊。没有一个公平平等的谈判环境啊!所以,我们当时就拒绝了。这个要求不能同意,我觉得这是一个原则的问题。我不能带着这么一个不平等的“圈套”或者“枷锁”去谈判。
我们可以去跟国美谈,这个谈判的大门不是关闭的。但是我们必须先解除协议,解除协议以后,给我一个公平的、自愿的谈判环境,一个外部环境。给我一个独立自主的法人人格地位,否则就没法谈。这是谈判最重要的条件。
和平谈判最后的破裂在9月下旬,也很有戏剧性。过去谈判双方坐下来开谈,但这次陈晓一进门,先拿出一份“共同承诺函”,要求双方签字之后才能开诚布公地谈判。“共同承诺函”的约定是一不能录音、二不能记录、三不能向媒体披露、四不能把谈判内容作为陈堂证供,等等,还约定了处罚的内容。既然有约定,我们就要遵守,所以直到现在,关于最后和谈破裂的内容我不能做任何披露。当时我们开玩笑地说,我们这点事到天安门广场都可以说,为什么要搞得这么隐密呢?
综观全程,大中公司单方面发出解约函,并向仲裁委员会提起罚没永乐1.5亿定金,是一种无奈之举。我们对永乐尽可能地理解,尽可能地尊重,甚至做一些不丧失原则下的让步、忍让,但是没有换取对方相应的回馈,只给我们剩下一条路,你想维护企业的权利吗?你必须靠法律。但是,我要在这里说明,罚永乐的 1.5亿不是大中的目的,此举是大中公司对企业诚信的一种呼唤,我们相信在法制社会下,邪不压正,我们相信,社会讲公理,人间有正义!!!(IT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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