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物管公司与业主为收费对簿公堂
来源:soufun.com 时间:200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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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物管收费要与服务对等,该案反映社会普遍现象 业主向小区的物管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物管公司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本是无可厚非的事。12月6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业主认为没有得到与所交费用相应服务而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将业主告上法庭的案件。 据了解,该案的原告盐城市康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其所管理的新苑小区业主孙菊香拒绝交纳2005年1月至今的小区物业管理费,而将业主孙女士告上法庭。6日上午9时亭湖区人民法院在该院第15号庭公开审理此案。 在法庭上,原告代理人认为,2004年12月,盐城市新苑小区业主大会及其委员会成立后与盐城市新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签定了《新苑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第22条第一款约定:该小区物业管理费为住宅房屋按每月0.26元/平方米收取。但被告孙菊香自2004年12月至2005年12月,拖欠原告盐城市康居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费187.2元、垃圾费46.7元、水费22.3元。因此,康居物业管理公司认为被告应依法向该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356.2元。 被告孙女士认为,在入住原告所管理的新苑小区后,她发现自己所享受的服务与原告在入住前承诺的“盐城市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三档等级服务标准”有很大的差距。所以自己不愿意向该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以前签定的三档物业管理费。 孙女士在法庭上说,按照盐城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三档等级服务标准,物业公司应当对小区内实施定期消毒,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每日清扫2次,地面垃圾滞留时间不超过2小时,化粪池每年清掏1次,喷泉每月清洁1次,及时制止违章装修、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现象,小区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重大节假日喷泉、小区背景音乐能及时开放,每年小区居民联谊活动不少于2次,每半年公开一次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支出情况等一系列服务目标,盐城市康居物业管理公司应该向她提供的服务都没有能够兑现。因此自己不再愿意按照三档服务标准向康居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 盐城市康居物业管理公司经理陈勇说,孙女士所反映的新苑小区的现状他基本认同,但新苑小区出现现在这样的状况,一方面是由于小区面积比较大、保安人员人手不够,保洁工作有时有一定的困难,另一方面,小区的居民自身的卫生意识并不是他们所预想的那样,从而给小区的物业管理带来了很大程度的困难,他们也正在着手改善这一状况,改善小区业主的生活环境,但小区的业主应按照2005年1月1日他们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定的《新苑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交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 在听取原被告双方的陈述、辩论,原被告双方同意法庭调解后,介于案件的特殊性、复杂性,法庭决定将此案采取庭外调解,促使双方意见达成一致。 记者就此案采访了盐城市法岭律师事务所姜军荣律师,姜律师说,由于《物业管理条例》出台不是太久,对于小区物业管理方面的法规也不是太完善,所以对于物业公司来讲,实际操作过程中的矛盾比较多,物业管理作为现代经济的一种新生事物,他是以赢利为目的的,但物管收费应与提供的服务对等。孙菊香这个案件虽说是个案,但同时也反映了现在社会的一个普遍现象。该案也能够引起市民对物业管理这一方面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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