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买房位置不对惹争议
来源:soufun.com 时间:2006-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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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成都市抚琴西路的黄女士,于2005年3月31日以儿子的名义与成都市集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签定了一份购房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同怡路的“阳光金沙”房屋一套。黄女士认为当初所购的房屋与实际交房时,房屋的位置不符,要求开发商调换。 由于多次交涉未果,2005年12月8日,黄女士向成都市消协投诉,认为成都市集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在售卖房屋过程中,存在欺骗行为。 消费者:房屋位置咋不对? 2005年年初,黄女士看中了由成都市集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阳光金沙”楼盘,于是,多次到该公司售楼部看房。黄女士回忆,该公司售楼部冯小姐先后推荐几套房屋,由于自己对这几套房屋方位、环境等方面不是很满意,迟迟没有下定决心购买。但是,黄女士还是把自己心目中房屋的套型、楼层、位置、环境等要求告诉了冯小姐。 2005年3月26日,该公司售楼部通知黄女士去看房。据黄女士介绍,当时冯小姐指着沙盘模型中9幢2单元左边一套房屋说:“这套房屋怎么样?1楼,面向楼盘的花园,环境比较好。”同时,冯小姐还称,如果购买这套房屋,一次性付款比较划算。 听了冯小姐的一番介绍以及从沙盘上所看到的环境,黄女士对这套房屋很满意,于是,马上交了两万元定金。随后,黄女士再一次向冯小姐确定了自己所购房屋的位置。 黄女士称,冯小姐因家里有急事,希望黄女士当月31日来公司签定购房合同并一次性交足房款。31日,黄女士按照对方的要求来到售楼部,在仔细阅读合同后签定了购房合同,并一次性交足了购房全款。当黄女士要把合同拿走时,冯小姐却称,合同要由公司老总签字才生效,要半月以后通知来领购房合同。 半月后,黄女士拿到了购房合同,合同中写明黄女士所购买的为“金沙阳光”9幢2单元1楼2号。然而,令黄女士没有想到的是,自己所购的房屋与当初冯小姐介绍的房屋位置出现了偏差。黄女士称,在拿到合同后,家人仔细阅读后发现,该公司是在签合同后单方面把平面图贴上去的,与先前宣传时所给的平面图不一样。该合同平面图清楚的显示,该楼盘9幢2单元1楼2号并非当初冯小姐所介绍的9幢2单元左边,而是在该单元的右边。 随后,黄女士来到售楼部反映房子错位问题,当时售楼部的工作人员表示查一查。由于担心房屋的位置问题,11月初,黄女士和朋友一同来到“阳光金沙”看房,但由于售楼部只有冯小姐一人,走不开,没能看到。 2005年12月2日,黄女士和朋友再次一起看房,这次在黄女士的再三要求下,终于看到了房子,并确认了合同中的2号其实是右边那套房子。黄女士对此十分气愤,当即要求予以更正。在黄女士家人的强烈要求下,该公司售楼部主管表示,房子是已经买下,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 但是,黄女士还是不放心,当天下午,黄女士和朋友来按照合同上开发商的办公地点来到西珠市街53号寻找该公司。结果此地查找根本无此公司。随后,经多方打听,在成都市蜀汉路335号四楼找到该公司办公地址。但该公司却坚持认为当初编号的时候就是左边的套房子编为1号,右边的编为2号,公司并没有过错。 黄女士认为,签定合同当时为什么不同时附房屋平面图,事后由开发商单方面附上?认为这种操作有作弊之嫌,至少带有欺骗性。 开发商:不存在违规行为 面对黄女士的质疑,成都市集建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售楼部王经理认为,对于有争议的“阳光金沙”9幢2单元1楼1号住宅,该套房子早在2005年1月25日就以一次性付款方式卖出去了,并于当日付清全款,签定合同的时间为2005年3月11日,合同编号为YG0219。因此,在2005年3月26日,公司是不可能将已出售的该1号房再次宣传销售。按照房管局的要求,房屋预售前必须对房号进行编号,以便利于房管部门进行备案监督管理,因此卖了以后才编号或从新编号都是不可能的。 然而,黄女士却认为,如果左边的1号房子在1月份都已经售卖出去了,那么为什么当初看房子时,开发商给的平面图却是左边的1号房子,当时也是按照这套房子来计算价格的,而签定合同后变成了右边的平面图。 对此,王经理表示,该公司销售人员在向客户介绍时,是严格按照公司的销售进行销售的。消费者来买房,介绍了几套的可能性是有的,但卖的时候就是卖的右边的2号房子给她。而签定合同时向黄女士介绍的是9幢2单元1楼2号房屋,计算价格也是该套房屋的价格,所签定的购买协议以及购房合同,也是按9幢2单元1楼2号房屋签定的,因此在销售中不存在任何过错。 而黄女士也向记者展示了,开发商曾给她的9幢2单元1楼1号平面图以及价格计算方式等,这和开发商所说的按照9幢2单元1楼2号房来计算价格的说法有所出入。 对于客户提出的希望换房的意见,开发商表示,因为9幢2单元1楼1号的客户是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购买的,并且签定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购房合同。因此调换也是绝对不可能的,如果客户要退房或是售卖开发商将配合业主协调。 律师说法:一定要仔细看清合同 对于房屋平面图能否由开发商单方面附上?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政表示,对于房屋平面图是否是开发商后来附上去的并不能做为开发商更改房号的直接证据。存在房屋错位的争议,主要问题在于消费者购买房子时不慎重,轻易相信开发商的宣传,并没有实地查看房子的位置。这样的情况下,消费者最好能和开发商协商解决争议,如果消费者要求调换,还需要消费者自己找到相关证据,当然当初和消费者一起去办理购放手续的朋友也能作为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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