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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得大产证业主实际入住也并不等于交房
来源:soufun.com    时间:200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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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 年7月,业主李先生与先驰房地产开发责任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先驰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3 年10月30日交房。据约,先驰房地产公司通知李先生验房并办理了入住手续,但李先生直到2004 年5月,仍未能办理房产证。
    
    2004 年7月30,先驰房地产开发公司通知李先生签署《房屋交接书》,李先生要求先驰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2003 年10月31日至2004 年7月30日的延期交房违约金。先驰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自己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交了房间钥匙,李先生也办了入住手续,实际使用至今,不存在延期交房违约责任。
    
    双方几经协商不成,李先生按合同约定的解决纠纷办法将先驰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法庭经审理判决,先驰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延期交房违约责任,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
    
    律师观点
    
    先驰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与否,应以其是否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定。
    
    李先生与先驰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是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即先驰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后,甲乙双方才能签订《房屋交接书》。
    
    本案李先生虽然与先驰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了房屋验收,并办了入住手续,实际使用该房至今,但是由于先驰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进行新建商品房的初始登记,没有消灭该房屋设定的抵押,未缴纳房屋维修基金,未签署《房屋交接书》,因而可以认定先驰房地产开发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大道律师事务所蒋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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