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沾化一刘姓妇女,将自己位于县城商品街的门面租给他人想赚点租金,想不到,出租的房屋因下水道被堵,污水横流,造成他人货物被淹损,反而倒赔4000余元,刘某后悔不己。
2004年7月12日,做生意的王老板与刘某签订一份租房协议,由王老板租用刘某的一间门面房作仓库用,租金自2004年7月13日至2005年7 月13日止,租金3000元。此后,王老板按约交清租金。2005年5月19日晚,王老板发现所租房屋卫生间在没有使用的情况下,有污水溢出。王老板随后通知刘某到现场察看,而刘某既不到现场,也不维修,王老板无奈,只得请人疏通。过了两天,卫生间再次有大量污水溢出,导致大量货物毁损,经鉴定直接经济损失4000多元。王老板随即要求刘某提前解除合同,退回租金,赔偿经济损失4000余元。刘某同意提前解除合同,租金按实际占用的天数计算。对于物品毁损所造成的损失只愿负担2200元。王老板于2005年6月20日诉至武穴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期内由于下水道堵塞,导致王老板货物毁损,刘某应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和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判决刘某赔偿廖老板4004元,并返退租金2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