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转让是我国矿业权流入市场实现其财产价值的方式之一,即当前的矿业权主体在矿业权满足一定条件后,将其依法转让给另一主体的行为,有出售、作价出资等转让方式,是矿业权评估中经常遇到的评估目的之一。本文来介绍一下矿业权转让的流程:
1 审批权限
矿业权转让必须依法批准,并履行相应程序。首先转让人和受让人依法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再向转让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其次审批管理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批准后,方可转让,并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变更登记。没有经过有权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的,矿业权不发生流转的法律效力。
审批权限一般情况下为“谁登记,谁审批”:根据1998年生效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国务院发证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但由于我国采矿权是四级审批(县、市、省、国家部委),2012年9月2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将市县级人民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采矿权转让审批权由原来的“省级人民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下放调整为“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这样就更加遵循了“谁登记,谁审批”的原则。
当然随着国家逐步下放矿业权审批权限,也存在例外情况。比如说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于2018年3月对部分矿业权审批权限进行调整。例如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下的铅锌矿采矿权,到期后延续的审批由省级下放至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也就是延续后矿业权人持有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放的采矿许可证。但是如果后续拟转让该宗采矿权,将仍需到省级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审批登记。
2 矿业权转让公示
国土资源部于2011年12月31日发布的《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已失效)规定,矿业权转让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固定交易场所或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互联网络交易平台上鉴证和公示。也就是说,不论转让方和受让方是通过交易机构协商议价,还是自行达成协议,都必须在矿业权交易鉴证下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然后由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鉴证文书。既然存在鉴证服务,则势必要收取鉴证费用,一般按照协议约定的标的金额收取,如果矿业权价值较大,也要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2016年2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取消了“矿业权转让鉴证”,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明确提出“改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
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第三十三条、三十五条规定,公示信息应当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同时发布,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应当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1.转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
2.项目名称或者矿山名称;
3.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
4.转让矿业权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
5.转让矿业权的矿区(勘查区)地理位置、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勘查成果情况、资源储量情况;
6.转让价格、转让方式;
7.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8.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3 受让人资格
1、探矿权
非油气探矿权的受让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油气探矿权的受让人原则上应当是营利法人。此外,受让人的资金能力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
2、采矿权
采矿权受让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且在2年内未被吊销过采矿许可证。
除上述资质要求外,还要注意我国对外商准入的限制。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限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而我国禁止外商投资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禁止投资稀土勘查、开采及选矿,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及选矿。
矿业权评估分为采矿权评估与探矿权评估,北京中天华伟矿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是从事矿业权评估、资产评估,矿业咨询代理的专业经济鉴证类服务机构。